離婚案件原告代理意見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某某離婚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本代理人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並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本代理人結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婚姻關係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維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夠得以維護,法律不能擔保幸福的關係,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關係。由於婚前對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長環境、生活習慣和生活能力等方面瞭解不夠,在婚後生活中,一旦發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執己見、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長期遭受精神和心裏上的折磨。原告已於某年某月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鑑於對方口頭上堅決不同意離婚,期望透過雙方溝通解決問題而判決不準離婚。但事實時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就已經開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時帶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幫助原告照顧孩子,只有週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
在這將近2年的時間裏,男方沒有做任何改進,雙方根本無法進行正常的溝通與交流,關係繼續惡化,夫妻關係完全破裂,無法挽回。且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一直強調自己對家庭的貢獻有多大,卻隻字未提願意改進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願,很明顯被告對於這段感情也是無能爲力了。所以,代理人認爲,雙方感情已經不復存在,繼續維持只能增加雙方的痛苦,對社會的穩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長都及其不利,故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二、 關於婚生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
1、原告希望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原、被告雙方的情況,本代理人認爲,孩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其一,孩子出生到現在5年期間,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並就近就讀幼兒園,離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這對孩子的學習很方便。孩子平時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顧,原告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啓發和教育孩子,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長環境等客觀條件限制,在思想觀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於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健康的生活情況。孩子不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國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長環境薰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維方式,那麼給社會也將造成不和諧的因素。
其二,原告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原告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告男方的年紀正值生理上的黃金時期,有更多機會選擇再生自己的孩子;
其三,原告的父母均爲退休幹部,身體健康,爲人正直,家庭環境穩定寬鬆,從小孩出生到現在就一直幫忙照顧着孩子,小孩對外公外婆的感情也很深;而被告母親已經70高齡,到了需要別人照顧她的年紀,同時終日吃齋唸佛,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爲極端,根本不適宜帶孩子。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合情合理
第一,撫養費用的支付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原告在庭審也表明自己系IT項目經理,月薪超過萬元,現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經是最低標準了。廣州是個高成本消費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學習教育都離不開物質的支援。爲了孩子的未來,孩子的經濟保障是要明確並且充裕的。
第二,撫養費支付方式。
法律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故懇請法院責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孩年滿18週歲止。
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原、被告雙方涉及的爭議財產是哪裏,系雙方婚後所購買的共同房產。在庭審過程中,雙方都認可房屋價值大概16000元每平米,總共人民幣2240000元,加上所欠以後貸款28萬。原告認爲此房產更適宜判決給原告所有,由原告在扣除餘下房貸下補償一半於被告。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確認哪一方取得房產時,應按照如下原則進行:
(1)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一般情況下應照顧無處居住的一方;
(2)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3)照顧無過錯一方;
(4)照顧身體殘疾和生活困難的一方;
(5)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原告老家系四川,在廣州沒有其他房產,離婚後沒有獨立住房,屬困難一方,原告之所有會在外面租房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這樣。如果原告與孩子還有原告父母擠在很小的租房下,這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極其不利的。同時,被告還有一哥哥在江蘇揚州有房產,被告父親也在那邊居住,原告有理由認爲在被告母親年齡增高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會回揚州那邊與大兒子與老伴居住,安享晚年,這也是原告希望的。同時被告作爲男方,工作經濟條件也很不錯,再加上房屋補償款完全可以幾年下來就可以買到屬於自己的一套房產。而被告作爲一位弱勢的女方,加上帶着孩子和年老的父母,不可能像被告那樣可以安心工作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所以,從照顧弱勢和女方的角度來看,房產更適宜判決歸女方所有,由女方在扣除房貸的基礎上補償一半給予男方似乎更合法合理。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不僅有事實根據,而且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獲得支援。因此,望法庭能夠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請。
以上代理意見,望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某某律師事務所 律師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最後,關於夫妻雙方離婚的訴訟,如果是一方過錯的,另一方首先要提供證據,並且向法官提出自己的申請,申請法官的同意,不能盲目的去索取夫妻雙方的財產,在孩子撫養權方面也要做好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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