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浙江省重大環境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構成浙江省重大環境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爲;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三、環境處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爲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爲,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也是需要按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而且在認爲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時也要看是否符合條件,對於案件越嚴重,那麼所受到的處罰就會越重,但只要行政機關給出了行政的決定之後,那麼就需要立即的實施此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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