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規定怎麼送達處罰文書?
一、根據浙江省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規定怎麼送達處罰文書?
送達處罰文書的方式包括直接送交、特快專遞送達、公告送達等,具體的送達規定如下:
《浙江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規範》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規定的送達處罰決定書方式有哪些?
第六十三條 環保部門送達的下列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文書,必須附有《送達回證》(附件32) :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三)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環境違法行爲改正或限期改正決定書;
(六)暫扣、查封決定書以及解除暫扣、查封決定書;
(七)其他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書。
第六十四條 送達上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
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六十五條 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爲送達。見證人不願簽名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情況,並攝存影像證據。
第六十六條 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環保部門代爲送達或者用特快專遞郵寄送達。
委託其他環保部門代爲送達的,委託的環保部門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所需送達的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用特快專遞送達的,在郵件詳情單上必須註明所送達文書的名稱和份數,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將行政處罰法律文書張貼在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同時可在環保部門的公告欄張貼、門戶網站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並用影像記錄公告的內容和相關背景,以證明公告時間和地點。
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視爲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什麼情形下需要立案處理環境處罰案件
《浙江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規範》
第十二條環保部門對透過檢查或者移送、交辦以及媒體披露等方式發現的符合下列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
(二)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三)依法可能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爲在二年內發現的或違法行爲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
決定立案的,由立案部門承辦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立案部門負責人及分管監察工作的領導批准。
在浙江省的保護環境的行政機關若是發現了環境違法現象存在,那麼需要結合《浙江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規範》的規定,判斷是否需要立案處理。若滿足立案條件,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審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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