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約合同中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爲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後,其餘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於“過分高於”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於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並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違約金的目的是爲了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一方如無法達成和解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辦理。辦理時需要攜帶自身的案件證據和簽訂的合同,說明案件原因要求人民法院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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