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沒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情形要怎麼處理?
一、合同中沒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情形要怎麼處理?
合同中沒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情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處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爲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援。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訴訟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具體分析,此處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守約方的保護: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守約方)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此處只要是“低於”,就可以請求增加,沒有量的要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此處必須是“過分高於”,有量的要求,並且只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此外,這種增加或適當減少的請求,必須由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口頭或書面予以提出,否則,法院或仲裁機關不能依職權予以增加或減少。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在此處對違約金的適用做了詳盡的規定。
三、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爲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違約金混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主張違約金還是主張利息損失不明確的,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雖然在經濟市場上籤訂合同之後依舊違約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但是並非是所有的民事主體在簽訂合同時,都會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比例,此時可以直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處理,或者合同雙方也可以在違約情形發生之時,臨時約定違約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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