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違約完全賠償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民法典》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二、合同違約的其他賠償原則
1、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定來看,《民法典》採取了合理預見原則。所謂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謂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爲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爲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爲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爲標準。
2、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也稱之爲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以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爲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爲損益同銷。它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於對方違約行爲而發生,即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淨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4、責任相抵原則
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範圍的制度。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民法典》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消,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現行《民法典》之中規定的可以用來處理合同違約事宜的原則是比較多的,在實際違約情形發生之後,各方合同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目前情形的原則來處理合同違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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