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一、要有違約行爲存在。只有在特定的關係中發生了違約行爲,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二、要存在過錯。當事人違約是存在過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是要求主觀上必須是有過錯的。在雙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根據每方過錯的大小,來分擔違約責任。
三、造成的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爲,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
四、違約行爲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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