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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合夥關係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合夥關係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夥協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夥組織的登記。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夥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

二、個人合夥的成立和登記

個人合夥的成立,是透過訂立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爲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儘管一般認爲合夥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夥協議,但由於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特色,法律也規定了對符合合夥其他條件的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夥的認定方式。(《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取消個人合夥概念)

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合夥不必苛求合夥協議的形式,儘量要求有書面合夥協議,不具有書面協議但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也應當認定爲合夥。

成立個人合夥,仍應鼓勵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除載明合夥協議的內容,即出資份額、經營權重、成立目的等外,還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簽字、蓋章。就出資而言,各合夥人應當實際繳付。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合夥的經營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有很多種方式可以證明,只要雙方有往來,那麼就可以從協議還有出資再者就是共同經營的情況來進行認定,這樣從而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雙方在存在起這種關係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

標籤:認定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