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入夥退夥的條件分別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入夥退夥的條件分別有哪些?
(一)入夥條件
這是指某一個第三人加入已經成立的合夥企業的條件,就是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企業退夥的條件
1、協議退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
(1)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
(2)合夥人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除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
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合夥人入夥和退夥後怎麼承擔責任?
1、新合夥人權利義務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清算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清算。
3、退夥人責任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合夥企業是一個人合性的企業,而企業內的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合夥企業內如果要加入新的合夥人,爲了保障所有合夥人的利益,就必須要所有的合夥人同意,而合夥人退夥的,退夥後也必須對入夥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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