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簽署協議時要注意什麼?
一、股權確認簽署協議時要注意什麼?
1、糾紛涉及股東與第三人的外部關係時,應着重審查工商登記的內容。工商登記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賴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即使登記內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原則,第三人仍可以基於對該登記內容的信賴,要求工商登記的股東按登記的內容對外承擔責任。但工商登記本身並無創設股權的效力,即工商登記關於股權的登記內容屬證權性登記,並非設權性登記。所以,在糾紛涉及公司與股東或者股東之間時,工商登記並不作爲審查的主要內容。
2、當糾紛涉及公司與股東間的關係時,在確認股權時應着重審查股東名冊的記載。股東名冊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沒有相反證據時,股東名冊就是股東資格的證明。實質上的權利人在尚未完成股東名冊登記或者名義變更前,不能對抗公司,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依法對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須履行的義務後,即可免除責任。當然,股東名冊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麼就有被其他證據推翻的可能。
3、當糾紛涉及股東間關係時,股權確認一般應審查出資證明、股東會決議等股東實際投資及股東間關於股權安排的真實意思表示等相關事實。
二、股權確認的方式有什麼?
(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例如公司爲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爲股東的意思表示,而實際上故意不爲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公司債權人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而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
2、惡意之訴。是指原告透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股權確認簽署協議時,要注意是否涉及到第三人,股權確認的方式分爲根據訴訟意圖進行分類確認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確認。根據訴訟意圖進行分類確認分爲善意之訴和惡意執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確認,分爲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和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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