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訴訟人訴訟主體怎麼確定
物業糾紛訴訟人訴訟主體怎麼確定
1、物業糾紛訴訟人訴訟主體多以業主委員會作爲訴訟主體的確定標準。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爲訴訟主體:
(一)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直接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
(二)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公司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的;
(三)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四)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
在上述(三)、(四)情形下,業主可以列爲共同被告。
2、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標準:
業主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應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組成人員不得在物業管理公司中兼職。業主大會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衆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過半數或者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透過。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應按《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到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確認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業主委員會予以登記的,視爲業主委員會尚未依法成立。
3、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對於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有觀點認爲,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賦予了業主委員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爲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
業主委員會雖然不是法人,但其屬於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9條所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業主委員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爲,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其可以成爲適格的訴訟主體。
4、以開發商作爲訴訟主體的確定:由於許多物業管理公司是開發商的下屬企業,當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以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義務或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爲爲由要求解除合同時,建設單位往往以拒絕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或其他配套、公共設施相要挾。如果因此發生糾紛,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的,可將物業管理公司列爲被告,建設單位列爲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將建設單位作爲被告,以侵權爲由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發生這個物業糾紛要提起訴訟時它的訴訟主體的確立多數是由業主委員會來確定標準的,同時上述也有說到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標準以及它這個訴訟主體資格的確立,有需要的可以仔細看看,當然上面還提到有一種情況是以開發商作爲訴訟主體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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