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訴訟如何確定主體
一、個人獨資企業訴訟如何確定主體
確定個人獨資企業訴訟的主體,應分情況看待。當其處於原告地位時,企業或投資人爲原告,具體視發生爭議的主體而定;但如果發生爭議後,企業被解散、註銷,則可以投資人爲原告。當其處於被告地位時,以原告的訴請爲準。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在我國的訴訟法和實體法上劃定是不一致的。學術界一般以爲,訴訟法上主體資格的享有是以實體法上享有實體權利爲條件的,但是個人獨資企業訴訟地位的確立是有違這一原則的。個人獨資企業在實體法上沒有獨立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訴訟法上卻賦予了其獨立的訴訟地位。在《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作了明確劃定“經由工商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其他經濟組織”,這一司法解釋的劃定,同時也爲實務中準確處理個人獨資企業案件增添了攪渾因素。
1、個人獨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人處於原告地位時,如果是企業發生的爭議應以企業爲原告;如果是企業投資人發生的爭議應以投資人爲原告;但如發生的爭議後,企業被解散、註銷的,則可以以企業投資人爲原告。
2、個人獨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人處於被告地位時,以原告的訴請爲準。原告訴請企業爲被告的,直接列企業爲被告;原告訴請企業投資人爲被告的,直接列企業投資人爲被告;原告既訴請企業又訴請企業投資人爲被告的,可將企業和企業投資人共同列爲被告。
上述觀點的法律依據是:
1、上述個人獨資企業的情形並不包括在《民訴意見》規定的十種必要共同訴訟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訴請爲準,人民法院不應隨意的追加被告。
2、雖然實體法中規定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原告僅訴請企業爲被告時,可以不追加企業投資人爲被告來承擔責任的理由是:企業投資人可以透過其他程序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無限責任,在《執行規定》第七十六條中規定了“被執行人爲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3、原告起訴企業和企業投資人時,列企業和企業投資人爲共同被告是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所以可按普通情況共同訴訟對待。
二、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轉讓、繼續時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劃定企業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或繼續,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第27條劃定的法定清算和自願清算情形不包括企業被轉讓和被繼續,等於說企業被轉讓或被繼續後是不需要進行清算的。那麼被轉讓或被繼續後企業債務如何承擔?按照法人企業承擔債務的基本原理,企業債務是跟隨企業財產的,企業財產不滅失,企業法律人格不消亡,企業始終要爲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此時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已經發生了轉讓,受讓人已經支付了對價,企業投資人也發生了變化,再讓受讓人承擔原企業的債務即是加重受讓人的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這一題目上尚未有法律條文直接劃定,只能根據法理判定:
1.企業發生轉讓時,原企業產生的債務直接由原企業投資人承擔責任;現企業產生的債務由現企業和現企業的投資人承擔責任;
2.企業發生繼續時,按《繼續法意見》第62條的劃定處理,等於法定繼續優先以繼續財產爲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遺囑繼續和受遺贈的第二順序以繼續財產爲限按比例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總結,個人獨資企業訴訟如何確定主體,實體法和訴訟法上劃定不一,應分情況看待。另外,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轉讓、繼續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目前也尚未有法律條文直接劃定,只能根據法理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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