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羣租房新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近幾年,隨着房價的不斷高漲,在租賃房產市場中出現了羣租房這個新物種,由於羣租房的條件相對有限,居住人口多、密集度高、大多存在消防和安全隱患,因此,先後出現了多起盜搶、火災,甚至是導致人員傷亡的重大事故,爲此,各地政府紛紛制定了相關法規,對羣租房實行嚴管,那麼,上海市羣租房新規定是怎樣的呢?
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辦法》第八條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鑑定爲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資訊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資訊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並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增加居住使用人的,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遵守業主管理規約,不得損害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經營活動;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搭建行爲。
綜上所述,關於上海市羣租房新規定,主要是對羣租房中每間房的居住人數量、每個人的居住面積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違建、危房、改變用途的均不得作爲租賃用房,房間數十間、租住人十五人以上要有專人管理並登記備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給與嚴厲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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