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大部分問題都來源於合同的簽訂問題沒有處理好,導致了更多的糾紛。那麼到底該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呢?下面讓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房屋租賃糾紛處理程序:
1、已按《條例》、《若干規定》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爲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未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爲發生糾紛的,在未完善手續之前不進行調處。
2、租賃當事人申請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時未提供書面申請的應及時補交。
3、區租賃局或租賃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會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租賃雙方當事人。
4、調解之後按具體情況作以下處理:如調解成功應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則終止調解,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調解,應終止調解,若雙方仍願意調解則另行確定時間進行調解。
5、如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承租人仍佔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向承租方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材料。管理機關覈實有關情況後,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向承租方應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承租人仍不遷出的,出租方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6、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的,若承租人已不實際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採取措施開門清點財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到場見證,該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及告知對方將採取措施的證明等材料;經覈實有關情況後,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可以到場見證。出租方在清點財物之後應制作財物清單,有出租方及到場有關單位簽章,對清點的財務租方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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