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違約嗎?
一般來說是違約的,但是如果是出現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就不算是違約。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爲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二、租賃物滅失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
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滅失、毀損的,雖然承租人對此毀損、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此時合同如因無法實現目的而消滅,也屬必然,只不過解除合同的權利在於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張解除合同,而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租賃物因可歸責於出租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構成債務不履行,應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並應賠償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
在出租人出現違約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還有就是在雙方如果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是出租方提前收回商鋪的,承租方就可以主張要求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並解除合同或者是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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