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爲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
(一)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取得新區常住戶口滿二年以上,並在新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3、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職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8週歲且未婚;
2、具有新區戶籍;
3、申請時在本市工作未滿五年;
4、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5、本人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新就業職工結婚後,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8週歲;
2、在新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新區內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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