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要求免房租房東必須同意嗎
疫情期間要求免房租房東必須同意嗎
疫情期間要求免房租房東也是可以拒絕的,疫情這個不可抗力是絕對的,但是要想在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援引不可抗力作爲減免租金的法定事由,是相對的,是需要有條件的,可大致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於租賃房屋的用途爲用於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爲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於生產經營的。由於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佔有並使用着租賃物用於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衆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爲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疫情並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於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並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並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於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果認爲疫情期間房東必須要免房租的話,這樣的想法有些過於偏激,實際上也是在對房東進行道德綁架。即便當地的政府部門鼓勵房東對營業性質的房子減免部分的租金,但減免租金的細節性問題是需要本人親自跟房東溝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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