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個人房租減免嗎
一、疫情期間個人房租減免嗎?
疫情期間個人房租減免,但是必須是當地政策所出臺支援可以進行減免,疫情期間,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
(一)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是直接免責,並透過變更或解除合同解決不可抗力帶來的不利影響。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春節期間突然爆發,並迅速在全國各地傳播,國家把此次疫情納入乙類病毒,採取甲類措施進行防控,全國大多數地區均啓動疫情一級響應措施,隨之導致政府部門實施封城、封路、延遲復工、商戶暫停營業等等措施,本次疫情完全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符合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徵。
(二)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是基於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所有的承租人都可以要求減免房租嗎?
疫情確實是不可抗力因素,但是能否作爲減免租金的法定事由是實際情況實際分析的。
(1)對租房子住的小夥伴來說,如果因疫情隔離對房屋使用了居住功能的,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如果因疫情無法使用、無法回到房屋的,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2)對於生意人來說也要分情況,比如在疫情期藥店、超市、水果店繼續使用了租賃物用於經營活動,收益並未減少,理所應當不可請求減免房租。而那些因戰疫強制關閉了門店的,確實出現了虧損,影響很大,減免房租是合理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房屋租賃合同非常的重要,因爲其中約定了很多的事項是在雙方當事人發生一些爭分的時候可以用來解決的,比如說這次疫情,有一些人員就想利用疫情這種不可抗力來進行房屋的減免活動,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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