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有爭議一房多賣依據處理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一房多賣依據處理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予支援。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經過登記,房屋所有權才發生改變。所以,數個買受人中,誰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法律就認定誰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二)數個買受人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支援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的房屋所有權人的要求。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爲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這說明,不動產預告登記具有公示與公信效力,能夠維護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會得到法律支援,以確保依法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完全履行。
(三)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預告登記的,已先行合法佔有爭議房屋的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要求應得到支援。
雖然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以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爲標準,交付使用並不具有所有權轉移的意義,但是,房屋的轉移佔有與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顯的公示與公信的作用。再者,《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已先行合法佔有爭議房屋的買受人已經開始承擔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從這一點看,不支援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規定的公平原則。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合同約定以出賣人交鑰匙的時間作爲其向買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時間。
(四)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和預告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爭議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價款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予支援。
法律無相關規定,但是,由於支付對價是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行爲,因此,已經先行支付房屋價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的買受人,要求對方當事人相應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理應得到支援,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促進合同的善意履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如果上述情況均未發生,則簽約在先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該得到支援。
簽約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對於簽約在後的合同,簽約在先的合同的標的毫無瑕疵,而簽約在後的合同,均因出賣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標的在該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權利,根據公平、誠實信用的民事行爲的基本原則,簽約在先的買受人的所有權要求理應得到優先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權屬如果出現了有爭議而且也存在有一房多賣的行爲,一般對於在處理的時候也會要據誰有房屋的所有權誰就可以得到合理的支援,而對於沒有得到房子且又給了錢的購房者一般可以向開房商要求相應的賠償,這樣纔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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