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刑事預查封有什麼影響?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刑事預查封有什麼影響?
1、被查封的房屋不允許交易,但可以繼續使用
查封只是不允許對該房屋進行交易,並不影響所有權人或其他有權使用人正常使用房屋。
2、被查封的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後,房屋的原所有權人不能繼續使用房屋
房屋被查封后,要看查封房屋的相關訴訟後續結果如何,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敗訴,房屋被強制執行,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就不能再繼續居住、使用房屋了。
3、被查封的房屋,不影響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
如果是房屋的承租人,房屋被查封乃至之後被法院強制執行,由第三方成爲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不影響承租人繼續承租該房屋,只不過承租人需要向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支付租金等費用。
4、被查封的房屋,不影響既有的抵押權
如果該房屋在被查封前已辦理了抵押,該房屋被查封后不影響其既有的抵押權,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仍有權要求處置該房產並優先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
二、刑事案件查封房產移交法院後有爭議的最後怎樣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後,房產不能轉讓和抵押。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後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可能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
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因爲現在出臺了拒不履行判決罪!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
1、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複製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2、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3、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爲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4、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並複製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爲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爲準。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買賣在簽署合同時需要購買人明確房源是否正規和房屋買賣是否合法,可以減少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糾紛的情況。解除買賣合同和預查封對於房主來說都不是好事,預查封的房子所有權暫時屬於房主的,在已經被查封之後就不屬於房主,而是交由其他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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