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法取得的房產被抵押有效嗎?
一、非合法取得的房產被抵押有效嗎(《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非法取得的房屋被抵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抵押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成立,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行爲對抵押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抵押權消滅的情形
1、主債權消滅。這是最常見的抵押權消滅原因。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主債權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滅,抵押權也將隨之消滅。但若債務系由第三人清償,則抵押權不因債務的消滅而消滅,此時第三人爲實現其追償權,得代位行使原債權人的抵押權。
2、抵押權實現。抵押權人以拍賣、變賣或折價等方式實現後,無論主債權是否全部清償,抵押權均爲消滅。其未受清償部分,變爲普通債權。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其他抵押權是否消滅視先次序抵押權人受償後是否還有剩餘價金可供分配而定。
3、抵押物滅失。抵押物滅失,抵押權自然消滅。但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後有殘餘物或殘餘價值的,或因抵押物滅失而得有賠償金、保險金、補償費等時,抵押權仍然繼續存在。
4、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通說認爲抵押權雖得不罹於主債權之消滅時效而消滅,但從穩定民事關係、維護社會秩序出發,抵押權不得永續存在,而應有一定存續期間,該期間在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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