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主要是不得損害該建築物,雖然民事主體在購買房屋之後是可以享有其所有權的,但是各地的房屋建造都是有形式、質量等的規定的,若是其所有者隨意的改造,難免會使得其喪失原有的功能,故此此類行爲是被禁止的。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的權利:
①對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所有權;
②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③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在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係而產生的,作爲建築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共有所有權是建築物所有人對建築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佔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其中,全體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電梯、樓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頂、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單元內的樓梯,各樓層之間的樓板,兩套住宅之間的隔牆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權利時應當以共用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並分擔共同的費用和負擔;不得擅自對共用部分進行修繕或拆除等。
1、專有所有權是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共有所有權《民法典》第73、74、79條明確規定以下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①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築物區劃內的綠地,城鎮公共綠地、明示個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築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
④佔用業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⑤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
3、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成員權又稱社員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在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係而產生的,作爲建築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
依照《民法典》78~83條的規定:
①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兩個組織的權利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建築物內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可以行事物上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管理方式:可以由業主自住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受託管理人受業主的監督。
③管理規則:重要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籌集、使用維修基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他重要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④改變建築物用途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雖然業主在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之後,就可以享有建築物的所有權,並且也會享有可以支配該房屋的使用的權利,但該權利也是會受到限制的,若是其想改造房屋的外觀等,是不會被允許的,此外也需要遵守不得在休息時間段裝修房屋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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