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哪些
1、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的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2、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
即每個業主對所有權未做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即有權對共用部分與公共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透過參與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透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建築物的所有權一般是根據區域區分的,對於小區業主自己所有的房屋住宅部分業主是享有所有權的,對於除了業主住宅房屋外的樓梯、走廊等公共部分,業主享有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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