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什麼
業主即房屋的所有權人。
業主的權利包括住宅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權自由出售、轉讓、出租自己的房產,不受別人干涉,並受法律的保護;有權使用樓內公用地方及電梯等公用設施;對本住宅樓和本住宅小區的各項公約有投票權;有權根據契約條款,監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員的工作。
業主的義務是應按照契約規定,交納應分擔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稅金;應簽訂集體簽訂的公約。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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