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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除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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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除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員工辭退和開除有何區別
一般而言,辭退員工與開除員工的區別是:開除是最嚴厲的處罰,而辭退較爲緩和。

具體如下:

辭退員工

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爲;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開除員工

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爲之一的。

拓展資料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爲。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爲。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