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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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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但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 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