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一、教育教學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可蒐集以下憑證證明: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以上是關於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的法律規定。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分別是哪些?
僱員: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工作者。
僱員團體:因爲共同利益、興趣或目標而組成的僱員組織,包括工會和類似於工會組織的僱員協會和專門的職業協會。
僱主:一般指由於用於法律賦予的對組織的所有權,而在就業組織中具有主要經營決策權力的人或團體。
僱主組織:主要形式是僱主協會,以行業或貿易組織爲紐帶,一般不直接介入僱員與僱主的勞動關係事務中。
政府:主要承擔以下四種角色,立法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公共部門的僱主、有效服務的提供者。
三、事實勞動關係有哪些風險?
由於事實勞動關係“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上,勞動者存在較大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爲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我們在工作中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爲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避免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會推個一乾二淨,有時甚至會否認認識或見過此員工。如果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過勞動關係,最後只能接受敗訴的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事實勞動關係就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如果要對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舉證,就需要找到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按排的工作,那麼雙方的關係就已經受到了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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