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形
一、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形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和勞動者權利;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制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經濟補償金按什麼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據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並不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或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爲基數,而是應當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作爲基數,應得工資包括被扣減的一些費用在內,比如,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等。不包括單位繳納的各種社保費、職工福利方面的各種費用、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等非工資性收入。
三、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何證明呢?必須是有一套公開的標準考覈制度,供勞動者驗證。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則該項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因存在上述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因上述行爲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不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還須賠償用人單位相應損失。
所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避免上述情形的產生。
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形”了吧。但也要注意,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勞動者存在過錯,此時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另外,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需要勞動者馬上辦理手續離職的話,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如有更多法律問題,可點擊頁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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