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医院待遇都有哪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生病是非常正常的情况。但这类生病不是因为劳动造成的,我们会得到哪些待遇呢,相关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对我们进行补偿呢。下面小编就非工伤医院待遇都有哪些,为你讲解不是工伤劳动者可以得到哪些待遇。
一、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于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病假待遇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二、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的,有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因疾病造成的医药费用,并支付劳动者一定比例的工资,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在这方面还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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