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兼职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兼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法兼职的规定是怎样的?
目前《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兼职的相关规定,如果平均每天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建立劳动关系后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2、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就类似于兼职,这里特别要注意,如果所谓的兼职,工作的时间跟用人单位正式的职工都是一样的,且当事人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双方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兼职为由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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