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构成要件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8W
(一)主体
本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承兑、付款、保证”是票据业务的三种方式。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担当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
-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
高利转贷罪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变造货币罪立案标准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