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一、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留置权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3、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处理债务人的动产。当然,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动产。
-
十年前借的钱没有借条能要回来吗?
如果没有借条,先不要着急,当事人可以先跟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不愿意配合,需要起诉到法院讨债的,则要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证人、录音证据等。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
-
婚内赌博欠债能要求帮忙偿还吗
财产关系存在于我们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人身关系息息相关,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继承的发生、亲子关系和抚养关系的存在都会影响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处理人身关系时,也需要格外注意涉及到的财产关系。每个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努力来增加自己的财产...
-
企业股东逃避债务的形式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注册资本较小甚至大企业的企业,当企业负债过多时,股东们为了逃避责任,常常会采用一些所谓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不清盘公司;2、抽逃出资;3、没有实际出资将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低价转让给第三人;4、为逃避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
-
借钱不还在哪个地方起诉
一、借钱不还在哪个地方起诉(一)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合同中约定了去哪个法院起诉的,应该去约定好的法院起诉;(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去哪个法院的,您可以选择到以下法院起诉:1、被告(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营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