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上述处刑规定中,对应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要求,本罪的“数额巨大”也应指币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购买伪造的货币后投入市场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本罪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伪造的货币罪的相关界限有哪些?
如果行为人伪造的货币后,再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则又触犯伪造的货币罪。由于后者这种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前者伪造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后继行为,加之,本法对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处罚要比本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伪造的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既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又有不是以自己伪造的货币而是以他人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此时,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分别定为伪造的货币罪与本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走私假币罪的界限有哪些?
行为人如果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根据走私行为的性质,下列行为,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
(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共谋,为其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工作人员明知是属于伪造的货币,还要以假币换货币,这种行为完全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只要一旦被查到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处罚,一般在处罚的时候就会按照金额的大小来确定,从而才能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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