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只要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就构成了本罪,就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本罪是属于行为犯罪,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与它罪的界限是什么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是收买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就是说明实施收买行为的人是知道被收买人是拐卖来的,此时在主观上就是存在故意的,但是对于收买人的量刑,一般是比拐卖人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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