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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鉴定标准

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产品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