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司法解释规定是职工上下班途中他人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员,他们对于上班的路途之间的一个认定的话,就是按照合理的路线的,一般情况下都不存在这一个绕路进行,必须是最佳的距离,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对于工伤认定的时候上班路途做出的合理的确定。
-
嫩江县XX公司、黑河XX公司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2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嫩江县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河XX公司。住所地:黑...
-
吴X与慈溪市XX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X,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委托代理人:梁XX,福建XX律师。被告:慈溪市XX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环城东XX。经营者:秦XX,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慈溪市XX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
-
王XX与辛XX、王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郑丽芳,山东XX律师。被告辛XX。被告王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潍坊XX律师。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XX,组织机构代码:754XXXX5991-8。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原告王XX与被告辛XX、王XX、山东XX公司(下...
-
工伤纠纷起诉期限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