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胎儿预留份制度是什么?
一、遗嘱胎儿预留份制度是什么?
所谓的胎儿预留份制度,是指发生继承时,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主要是为即将出世的胎儿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6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另外,《继承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鉴于胎儿尚在母体腹中的生理特征,保留给胎儿的遗产,依此应由其母亲代为管理。这既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也尊崇了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性。如胎儿生下后,其母亲亦死去,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监管其财产。
在通常情况下,母亲及相关代理人是无权处分这部分遗产的,否则就是侵权,因为在胎儿出生之前,这部分遗产归属尚不确定。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由于情势所逼,我们认为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处置这部分遗产:
一是胎儿尚未出生,其母患重病,而又无力医治的情况下,可以处分,但应以治病为限;
二是胎儿活产后,未成年之前,因治病求学等急需,而其法定代理人又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处分;
三是家庭遇天灾人祸,为了维持起码的生活之急需的情况下,可以处分。
以上三点均以急需、迫不得已为前提条件
对于胎儿预留份额是为了保障胎儿出生之后的生活水平。胎儿出生之后,其预留份额由母亲进行报告,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母亲是不能够对该份遗产进行处理。只有在胎儿成年之后,由胎儿自身来对该分遗产进行相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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