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财产分割2.74W
如果房产属于婚前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个人或父母全资购买房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婚前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房产属于婚后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4)婚后无父母出资,由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婚前个人或父母全资购买房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婚前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房产属于婚后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4)婚后无父母出资,由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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