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时效是怎样的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时效是怎样的
一般适用3年时效,但也可适用最长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被扶养人生活费;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2、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 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对于上述三种损失,举一个水污染的例子说明:甲工厂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鱼塘,造成鱼死亡,其中死亡鱼的价值即是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尚未到捕获的季节,还可以继续长大,则长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预期收入,该预期收入是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塘被污染,将鱼塘恢复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项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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