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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XX公司因与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XX公司。

甘肃XX公司因与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82年2月28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龙,甘肃XX律师。

上诉人甘肃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XX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XX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西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蓝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XX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