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违约3.14W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让与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是单方提出的,合同的解除时间,应该怎么确定呢?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此种解除应当以预告解除为原则,即告知对方解除合同,那么此时应当以告知的解除时间或者通知到达对方时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如果因法定情形出现行使解除权的,也应当以告知时间或者通知到达对方时作为解除时间,但是若出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情形,这应当以法定情形成就之时为合同解除时间。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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