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实际上有些时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原本就是无效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直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1、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这里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招标。建设单位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投标,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
二是肢解招标。建设单位将应该招标的工程进行肢解来规避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我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投标标的工程给予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里的工程一般指单项工程,如果将单项工程再进行肢解,来规避招投标,也将面临招投标无效,之后的建设工程合同亦无效;
三是虚假招标。表面上进行了招投标,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属无效的虚假招投标行为,依此招投标结果签订的合同;
四是恶意招投标。行为人主观恶意,欺诈或串通,导致中标无效,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等等。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另一个条件是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报建手续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较多,而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较大。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当慎重。在发生可解除合同的事由后,要善用催告权。即使解除合同,也要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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