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的无因管理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1、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2、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不当无因管理造成损害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总结以上内容,不正当无因管理的内容有:构成要件(管理事务)、法律效果(侵权、赔偿)。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对这一条款的内容有了更加深刻的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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