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作品拥有出租权吗?
一、电视作品拥有出租权吗?
1、电视作品拥有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著作权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对其它作品的出租权进行限制,但当出租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等作品时,需要对相关著作权人付费。
2、享有出租权的人只有四种:
①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③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④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
注意: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
1、申请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国家版权中心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国家版权中心受理申请→作品审查阶段→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公告期三天)→下发作品著作权证书
2、申请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权利归属证明说明、美术作品样本以及美术作品说明书。
3、国家版权中心核查后通知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美术作品著作的,国家版权中心直接通知缴费。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美术作品著作登记申请的,版权中心通知代理机构缴费,代理机构直接缴纳。
4、国家版权中心受理审查后,进入到公告期,公告期为三天。如公告期间无异议,公告期结束将下发作品著作权证书。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任何想要将完成的作品申请获得版权的主体,都必须要确定该作品不存在抄袭,或者是侵犯其他主体权益的情形。在确定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就可以带着作品、完成作品的构思等相关材料,到版权中心提出登记请求了。在获得版权之后,若是允许出租的,那么著作权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租赁获得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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