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行为诉讼案例
强拆行为诉讼案例
一、证据充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程序正当性是行政诉讼审查重点之一,即使行政行为客观上没有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不需要作出赔偿判决,如果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亦需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例:2018年9月4日,某区执法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于2018年9月6日12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8年9月7日,某区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认为,违法建筑认定应由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某区执法局也可自行到土地规划部门查阅调取案涉房屋的规划建设审批档案,或要求某公司提供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及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取得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本案中,某区执法局未提供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亦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二、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征收人还是否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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