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律师发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袁某,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大竹,身份证号5130xx1024XXXX,联系电话:
申请人:陈某和,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xx0908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xx20XXXX,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顾某伟,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袁某的工资3252.57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某和工资837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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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俩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俩申请人系夫妻,申请人袁某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工作岗位为线检,被申请人从2021年4月-2021年6月一直未支付申请人袁某的工资,共计8652.37元,申请人袁某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追讨工资,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3252.37元一直未支付。
申请人陈某和系被申请人职工,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主要从事调漆工作,被申请人从2021年5月-2021年6月一直未支付申请人陈某和的工资,共计8875.65元,申请人陈某和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追讨工资,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8375.65元一直未支付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望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各项仲裁主张。
此致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某和袁某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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