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加收滞纳金情
法律1.8W
在我国,依法缴纳税款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可是实践中,总有人会忘记缴纳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迟交或者不交。但无论是基于哪种心理,行政机关都会对此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即收取额外的滞纳金。那么到底何时需要收取滞纳金呢本站网在本文中主要为你介绍房产税税收滞纳金如何加收下面,本站网小编就带大家走进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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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加收滞纳金可以行政复议吗?
关于加收滞纳金可以行政复议吗这个问题,我做出如下回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兼顾“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若与“实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相同,不被继续加收滞纳金,则无损“国家税收收入”;若有异于“实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而被继续加收滞纳金,必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所明确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与“提供相应的担保”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两种前置条件,若两者有所区别,前者无须继续加收滞纳金,而后者继续加收滞纳金,则无异于变相限制了纳税人的选择权,架空了“提供纳税担保”这一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标准,纳税人即便无力(既包括无足够的资产,也包括无足够的流动性资产)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只要成本或损失不低于“年利率18%”,也会不惜采取变现非货币资产、外部债权或股权融资等方式,来实现税款及滞纳金的实际缴纳,从而满足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显然,不以经营为目的的变现资产、融资等行为,无疑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即便纳税人穷尽一切方法,也存在确实无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可能。此时,纳税人很可能会望“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却步,放弃以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若对提供纳税担保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继续加收滞纳金,则必然使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既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也背离了《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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