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工日期的判断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工日期的判断规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期争议也较为常见,逾期竣工可能存在竣工违约金等。
开工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在理想的状态下,发包人或监理人在开工条件具备后发出开工通知,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似没有探讨的必要。但是,实践中,情况却并不这么简单。常见的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有:1.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了开工通知,但施工现场并不具备开工条件,而不具备开工条件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也可能是发包人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2.在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之前,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3.没有开工通知且实际进场日期并不清楚,可能存在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上载明的开工日期都不一致,如何判断的问题。
对此,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前述规定,应理解为:
一、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意见一致的,以当事人确定一致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二、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存在争议,则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在开工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发出开工通知,以开工通知上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2.虽已发出开工通知,但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则要区分是谁的原因导致,如不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则以开工条件具备时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开工通知上载明日期为开工日期。
3.承包人在开工通知载明日期前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此时,则不考虑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4.没有开工通知且无法确定实际进场施工日期的,应综合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载明日期确定开工日期。应注意的是,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日期并不当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仅是一个参考,相反,开工报告、相关施工会议纪要上记载的时间,应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
综上,关于开工日期的判断,如当事人能形成一致意见,以当事人意见为准;如当事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如果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能确定,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开工通知载明日期并不当然为开工日期,还需考察开工条件是否具备以及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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