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原因受伤,不构成工伤?
2019年8月21日,陈先生驾车随公司老总来到杭州。将老总送到客户处后,老总让他将车开到一家宾馆休息,下午6时再去接老总。由于等候时间长达10个小时,陈先生便瞒着老总开车到市区游玩。岂料,当他将车开到城乡结合处时,因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而受伤。此次负伤,他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9级伤残。可他申请认定工伤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随后他经朋友介绍来到了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他的是扬州律师王律师,扬州律师王律师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且查看了陈先生带来的材料告知陈先生开车外出的目的是自行游玩,与其工作职责无关。再者,他这样做不仅没有得到老总许可,还违背了老总要求,故其行为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而非“由于工作原因”或“工作需要”,因此,陈先生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伤。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友情提醒:《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如果按照这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为前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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