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规审查之刑事篇(挪用资金罪)
民营企业合规审查之刑事篇(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是民营企业高发罪名,为准确理解职务侵占罪需要区分以下问题: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指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指的就是本单位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或其他负有一定职责的员工。当然这里要与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区分,否则可能构成的就是挪用公款罪了。挪用公款罪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单位资金时与职务侵占罪是一致的。
2、挪用资金罪的方式:根据法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方式有三种归个人使用即,将本单位的资金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给其他单位使用;还有一种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这里注意以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求牟取了个人利益。其他两种挪用资金的行为不要求牟取个人利益。
3、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是故意犯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标志。
4、是否构罪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挪资资金的数额,另一个是挪用资金的时间。达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构成本罪,因此一般的挪用资金的行为需达到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标准,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不受时间限制,当然如果时间极短当然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如今天挪用明天就还了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5、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单位资金时均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犯罪目的,一个是挪用的目的,一个是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一个想还,一个不想还。
6、量刑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软大""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行为人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4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行为人执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要求挪用数额在6万元以上;挪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挪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如果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数额是100万以上。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15年有期徒刑。
二、常见问题
1、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2、对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挪用对像。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相关案例
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刘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案
杨某某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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